香港公司利得稅
香港公司利得稅應稅所得范圍
根據香港稅例,在考慮任何人士的納稅義務時,先確定其盈利來源是在香港,還是在外地。買賣貨物盈利,按稅局指引規(guī)定,如果購貨及銷貨合約均在外地達成,其盈利方可免稅。如果生產工序遷往內地,如果其實際生產活動在國內進行,但其他的管理、設計、生產技術等皆由香港提供,50%的盈利應視為在香港生產而繳納利得稅 內地企業(yè)所得稅應稅所得,既包括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也包括來源于境外的所得。
納稅年度 香港政府無硬性規(guī)定納稅年度,納稅人可采用公歷上年4月1日起至下年3月31日止,亦可采用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陰歷年底。多數有限公司納稅年度是采用公歷3月31日或12月31日。 內地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年度統(tǒng)一規(guī)定為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繳稅方法與納稅期限 香港公司計算利得稅采取暫繳稅方式。暫繳稅通常是根據上一年度之盈利計算,屬于估計性質,須持當年評稅基期內盈利確定后,再予以調整。香港公司納稅期較長,利得稅申報表是一年填報一次,而且,不管會計年度是采用公歷3月31日或12月31日,其開始申報時間均定于每年4月份,并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申請延期。如會計年度是12月31日的,最后申報期為8月,如會計年度為3月31日的,則最后申報期為11月。一般情況下,交第一期利得稅款的時間約為會計年度后10-11月。
內地企業(yè)所得稅是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繳辦法。納稅在月份或季度終15天內,填報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在年終后4個月內進行,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辦理年終匯算。 壞賬損失的處理
香港公司對應收未收賬款是否作壞賬損失處理,由公司董事會決定,不用上報稅務部門批準。當然,也要取得債務人有關無法償還債務的證明,如債務人已破產、清盤、失蹤等資料。
內地企業(yè)對應收賬款作壞賬損失處理,該費用支出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額時能否與收益抵消,取決于企業(yè)所屬稅務機關對該筆壞賬的審批結論。
經營損失
香港企業(yè)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額可以抵消隨后各年度盈利。 內地企業(yè)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繼續(xù)彌補,但延續(xù)彌補期最多不超過5年 課稅范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yè)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而從該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對象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yè)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yè)務」,并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倘若不能輕易確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實得的利潤,稅務局可按其在香港的營業(yè)額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計算其所獲得的利潤。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總公司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其設在香港的永久機構所實得的利潤,在進行評稅時,該駐港分行的利潤將以比例方法計算,例如根據該駐港分行的營業(yè)額在營業(yè)總額中所佔的比率去計算香港分行的利潤。
豁免 應評稅利潤并不包括以下各項入息或利潤: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
-儲稅券利息;
-根據《借款條例》發(fā)行的債券所派發(fā)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
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
-從長期債務票據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潤;及 -就指明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 扣除 可扣除的開支: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準扣除。 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份。 職工“三金” 大陸可按職工工資總額提取14%的職工福利費、2%的工會經費、1.5%的教育經費,計入成本費用。香港在稅務上則不允許有這三方面的支出及相關處理辦法。 不可扣除的開支: 在計算應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非為產生應稅利潤而占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僱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屬合伙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開支 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5年作等額扣除。 購置用於製造業(yè)的機械及工業(yè)裝置開支,以及購置電腦硬件及軟件開支可獲即時全部註銷。
折舊免稅額
(1)工業(yè)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免稅額: -初期免稅額: 建造成本的20% -每年免稅額: 建造成本的4%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節(jié)余免稅額」或征收「節(jié)余課稅」。
(2)商業(yè)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免稅額: -每年免稅額:建造成本的4%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節(jié)余免稅額」或征收「節(jié)余課稅」。
(3)機械及工業(yè)裝置 -初期免稅額:資產成本的60% -每年免稅額: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guī)定,分別是10%,20%,及30%。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內計算。 -如納稅人結束業(yè)務,而該業(yè)務并無人繼承,可獲給予「節(jié)余免稅額」。
如在任何年度,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遞減價值,則須征收收「節(jié)余課稅」。
1、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大陸有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之分,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期不到1年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香港沒有低值易耗品之分,所以折舊計算比大陸較復雜,視同固定資產一樣處理。
2、房屋建筑物折舊:香港有工業(yè)和商業(yè)之分,工業(yè)折舊免稅額可分為首次免稅額和周年免稅額,首次免稅額以建筑物成本的20%計算,建筑成本不包括地價和舊樓宇的清折費,周年免稅額以建筑成本的4%計算;商業(yè)樓宇折舊免稅額只有周年免稅額,沒有首次免稅額,以建筑成本(購買價減地價)的2%計算。因此,香港工業(yè)樓宇和商業(yè)樓宇的折舊免稅額有很大區(qū)別。大陸房屋建筑物的折舊免稅額,沒有工業(yè)商業(yè)之分,但按具體分類,如不同行業(yè)、不同建筑結構,在4-45年之內分別計提折舊,不單獨剔除地價、舊樓清拆費。
3. 機械及工業(yè)裝置,首次免稅額為設備成本的60%,周年免稅額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guī)定,分別是10%,20%,及30%。
4、房屋維修費:香港按余額的2%計入成本費用,大陸維修費可以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金額較大的,以不少于5年分攤。
5、汽車折舊:香港每年按余額的30%計提,大陸根據所屬分類分別計算,折舊率為8%-14%。
6、家具家電折舊:香港每年按余額的20%計提,大陸有低值易品與固定資產之分,兩種方法有所不同,折舊率也不一致。
7、首次折舊:香港對于首次購置的固定資產,在第一年可以在稅務計算上扣除60%的折舊,同時再根據正常的折舊率按余額計提折舊,比如2001年12月購入汽車100萬元,則首次折舊扣除:100萬元×60%=60萬元,汽車年折舊率為30%,按余額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則當年可再計提折舊費40 萬元×30=12萬元,這樣第一年實際扣除折舊額為72萬元,相當于折舊率72%。大陸稅收上沒有這種計法。
8、折舊率:大陸的折舊率是根據折舊年限而定,一般企業(yè)的折舊年限是4-45年不等,按直線法計算出年折舊率是25%-2.22%,香港折舊率只有五種:5%,10%,20%,30%,100%。從2000年開始,為了鼓勵企業(yè)對科技的投入,提高生產力和工作效率,香港對電腦硬件或軟件的購置,可以在購置當年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即折舊率為100%。
9、折舊方法:大陸的折舊方法是直線法。而香港的折舊方法是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加速折舊法中的一種,這種方法對于前期獲利的企業(yè)有利,但房屋建筑物例外,采用直線法。 10、年折舊與月折舊。香港沒有年折舊與月折舊區(qū)分,即使是12月份購入的固定資產在稅法上也按一年計足折舊。大陸在折舊時間長短方面有嚴格限制: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這樣,越接近年終購建的固定資產,上述計法的差距就越大。
1、殘值。內地規(guī)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之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扣除,殘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內由企業(yè)自行確定,如有特殊情況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稅務機關備案。香港在計提折舊之前,是不用估計殘值的,在會計中沒有估計殘值的做法。 捐款的扣減 捐贈給已獲認可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準扣除。但規(guī)定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100及不超過應評稅利潤25%(2002/03及之前的課稅年度為10%)。 有關特別行業(yè)的特殊條文 從在香港發(fā)行及其原來的到期期間不少于5年的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潤及利息收入,按一般利得稅稅率的50%征稅。由2003/04課稅年度開始,此項寬減擴闊至包括在2003年3月5日或之后在香港發(fā)行,及原來的到期期間少于7年但不少于3年的債務票據。 由2003/04課稅年度開始,從在2003年3月5日或之后在香港發(fā)行,及其原來的到期期間不少于7年的「長期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潤及利息收入,可豁免繳交利得稅。
香港公司利得稅稅率 (1)一般稅率(適用於2004/05課稅年度) 法團:17.5% 法團以外的人士:16% 所有的納稅人,不論其居住地或註冊地,一律按法團或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納稅。 但是,任何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臨時居民,均可選擇按個人收入課稅辦法計稅,以減輕將利潤及收入全部以標準稅率計稅時的負擔。當采用個人收入課稅計算的稅款較分別以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yè)稅計稅的稅款為低時,納稅人將可透過該選擇得到稅務寬減。 內地企業(yè)所得稅一般實行33%的比例稅率,同時為中小型企業(yè)設計了27%和18%兩檔暫行優(yōu)惠稅率。
反避稅的條文 (1)凡評稅主任認為,導致或會導致任何人的應繳稅款減少的任何交易是虛假或虛構的,或認為任何產權處置事實上并無實行,則評稅主任可不理會該項交易或產權處置,而該名有關的人須據此而被評稅。 (2)如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關人士能夠獲得稅項利益,則助理局長須評定該有關人士的稅項,猶如該項交易并未曾訂立或實行一樣;或以助理局長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評定,用以消除從該項交易中所獲得的稅項利益。 (3)限制利用虧損法團以避稅的條款是針對將有累積虧損的法團售予在業(yè)務上獲得利潤的法團的情況。虧損法團的擁有權一旦變更,新股東可將獲利的業(yè)務撥歸虧損法團,利用累積的虧損去抵銷所得的利潤。若稅務局局長信納股份擁有權改變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用累積虧損余額而獲得稅項利益時,稅務局局長可以根據這條款拒絕以虧損抵銷利潤,從而限制此等避稅的做法。
雙重課稅寬免 香港已與中國人民政府的有關當局就避免內地與香港之間出現(xiàn)雙重課稅問題的安排達成諒解,范圍包括航空、航運業(yè)務及其他商業(yè)范疇。此外,本港和其他國家在航運及航空收入方面也有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的條文。
豁免繳付利得稅 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在1998年6月22日或之后所累算的),得豁免繳付利得稅。此豁免不適用於財務機構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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